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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公告專區

    申請人/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,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」,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,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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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版日期

    111-09-06

    主題

    身分揭露提醒機制範本

    上版日期

    111-09-06

    主題

    公告範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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