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本分局製發俞○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,居住地址不明,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、第八十一條及八十二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公告事項:
本分局製發俞○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,因被通知人居住地址不明,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。
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,本公告自112年10月12日起公示送達生效,受通知人得至本分局領取,逾20日未至本分局領取者以送達論,本分局依法逕行強制到場執行拘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