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本分局修正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」1份。
說明:
- 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來函辦理。
- 有關本分局修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,本次修正如下:
- 修正、增列所引法規名稱及性騷擾樣態適用範圍之規定。(第二點)
- 修正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之立即糾正、補救措施及當事人分屬不同機關之通知規定。(第四點)
- 為使申訴處理委員會更具公正性,保障當事人權益,修正更為嚴謹之委員比例。(修正規定第八點)
- 修正機關接獲申訴時,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。(修正規定第十點)
- 修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得暫緩調查及決議之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二點)
- 新增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及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三點及十四點
- 增訂被害人對行為人懲處額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五點)
- 修正處理性騷擾事件應迴避情形。(修正規定第十六點)
- 修正撤回申訴之規定及申訴案件之救濟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十八點及二十點)
- 新增性騷擾防治法之協助調解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)
- 新增相關應支出費用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