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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分局修正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」(1130529修訂)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05-31 19:20

    本分局修正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」(1130529修訂)

     

    主旨:本分局修正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」1份。

    說明:

    • 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來函辦理。
    • 有關本分局修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,本次修正如下:
      1. 修正、增列所引法規名稱及性騷擾樣態適用範圍之規定。(第二點)
      2. 修正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之立即糾正、補救措施及當事人分屬不同機關之通知規定。(第四點)
      3. 為使申訴處理委員會更具公正性,保障當事人權益,修正更為嚴謹之委員比例。(修正規定第八點)
      4. 修正機關接獲申訴時,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。(修正規定第十點)
      5. 修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得暫緩調查及決議之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二點)
      6. 新增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及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三點及十四點
      7. 增訂被害人對行為人懲處額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十五點)
      8. 修正處理性騷擾事件應迴避情形。(修正規定第十六點)
      9. 修正撤回申訴之規定及申訴案件之救濟方式。(修正規定第十八點及二十點)
      10. 新增性騷擾防治法之協助調解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)
      11. 新增相關應支出費用規定。(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)
    上版日期:113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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